学校概况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小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6号

中山市桂山中学:

你校上报的《中山市中等专业学校章程》经中山市直属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 11月9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班子会议审定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为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6年11月14日

 

 

中山市桂山中学章程

 序    言

 

        中山市桂山中学是一所直属于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的全日制公办高级中学。学校肇始于清乾隆丙子二十一年即公元1756年创办的桂山书院(原址在今三乡镇环镇路桂山君里学校校区),其后几经更易。1905年,桂山书院改设新式学堂——桂山公立小学堂。1944年,改桂山小学为桂山中学,创办初中。1968年9月,在初中基础上创办高中并沿用校名至今。此前还先后启用过“中山县五区一中”、“中山县三乡中学”等校名。

        1995年桂山中学率先成为中山市一级学校。2002年被中山市政府确定为市级重点高中,并于当年变更主管部门为三乡镇人民政府。2004年12月被评定为广东省一级学校。2006年跻身国家级示范性高中行列。2014年7月,中山市政府再次将桂山中学纳入市直属学校行列;同年8月学校喜迁按照现代化、信息化和标准化打造的位于小琅环南麓的新校区,学校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山市桂山中学”,英文名称为“Guishan High School of Zhongshan”;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小琅环路38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zsgszx.net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举办,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级中学,学制三年。举办者和主管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适龄学生,招生和办学规模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核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现代教育发展规律,培育桂山校园文化特色,加强桂山教育教学体系建设,形成桂山教育独特的风格和品牌,把桂山中学办成环境幽雅质量上乘的中国最有品味的中学之一。

        第八条  桂山文化体系核心内容:

        桂山校训:德馨学厚,自强不息

        办学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办学目标:以境化人,努力创建中山市品牌学校,跻身环境幽雅质量上乘的广东最美、全国闻名的美丽中学行列。

        育人目标:培养富有人文情怀、审美情趣和科学素养的现代青年,具有社会担当、家国情怀、国际视野的未来公民,为学生一生事业奠基,为学生一生幸福筑梦。

        教学理念:注重效能,自主发展,全面育人

        桂山精神:团结拼搏、助人人助 

        桂山校风:文明守纪、严教勤学

        桂山教风:仁爱、笃实、严谨、高效 

        桂山学风:求真务实,乐学善思

        第九条  学校校徽、校歌、校庆、校报

        校徽构图元素和寓意:以校名“桂山中学”四字的大写首字母为主要构图元素,四字母巧妙组合成桂山老校区标志英雄花即木棉花的形状,象征桂山英雄的历史与未来,也象征了青年学生火红的青春。花蕊的圆形图案既是木棉花蕊,也是初升的太阳,还是埋头苦读的学子,象征了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朝气蓬勃如旭日东升,也象征了青年学生爱校爱国,红心向党。两边的花瓣像两只手托着中间的学生,象征桂山老师对学生的呵护与培养,意味着托起明天的太阳。整体构图,绿色花瓣和红色花蕊组成校徽,线条简洁,构图简明,色彩明净,寓意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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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歌:《桂山中学校歌》(1944年和1946年作词)。五线曲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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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庆日:定为每年的12月18日。

校报: 《桂山人》

文学社与社刊:桂苑文学社,《桂苑》

第十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外语课除外)。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是学校的校园语言。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处室主任、副主任,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岗位或职能部门。

学校组织架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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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学校的教育、教学、后勤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及规定,遵循教育规律,积极稳妥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执行《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努力提升专业素质。

(三)制定学校的任期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四)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选任各层次的管理干部,统筹建立和健全各项各项规章制度。

(五)领导学校文化建设工作。

(六)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

(七)领导和组织教学、科研、招生工作。

(八)领导和组织体育、艺术教育和卫生管理工作。

(九)领导和组织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十)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财务等)工作。

(十一)负责学校安全和对外交流工作,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和家庭等方面的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十二)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按规定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分管学校教学、科研、招生考试、德育、体卫艺、总务等具体工作,协助校长履行上述职责。

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任命或聘任,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参与讨论学校学校重大问题,依法监督学校重大决议的执行。学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一)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广泛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八)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含女工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学习设立教务处、德育处(学生处)、总务处、办公室、教科室等处室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每个处室按规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校依据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处室的设置。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学校按高一、二、三分别设立年级组,每个年级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年级组的全面管理。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按照各处室和年级组的安排开展工作。

处室和年级组正副主任等人员按规定程序,由学校考察任命或竞聘上岗,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班主任由校长室统领,德育处主导,年级组主管,有关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决定学校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等副校级以上领导参加,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成员参加。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对议题做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由校长安排有关副校长或部门贯彻执行,学校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校内党政工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联系会议,主要工作内容为讨论学校重要事项,贯彻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行政会议由或副校长主持,其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职能部门正副主任。工会主席和常务副主席、年级组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列席学校行政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由在职教职工组成。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接受上级教育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学校工会依法组织召开学校教代会。教代会为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听取有关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或意见。

(四)参与评议学校干部。

教代会每届任期4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参加会议的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接受学校党委领导,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共青团的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工资分配制度,以校情和群众共识为基础,正确处理革新与传统、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分配原则,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平安校园制度,信息网络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聘任教职工,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教师依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先聘后上岗,不聘不上岗。教职工应履行聘约,完成各项工作职责。对未能履行聘约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解聘。

学校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聘请外籍教师,保障外籍教师按规定享有的权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实施师资培养制度,搭建教师专业发展平台,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各类进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违反学校章程、规章制度、教师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或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处分。教职工如受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或处分的,不得参加该年度评优评先。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要坚持全面和发展的学生观。坚持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批评和惩戒教育为辅的教育原则。教育学生认识缺点和错误时,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校表达个人或集体的权益诉求,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回复后仍然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交仲裁机构、社会调节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学校按照市教育和体育局和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第三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就读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校规范学籍管理,及时完成新生建档、调档及在库学生变动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报批和处理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死亡申报等学籍变动工作,确保学生学籍资料准确无误。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面客观正确地评价学生,正面引导、激励学生,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对贫困生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学校、教师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寄宿制,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原则上以班为单位安排学生住宿。重视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宿舍建成安全、文明、卫生、舒适的学生之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六条  合理安排学生学习时间,依法依规安排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第四十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学德育大纲》,要逐步形成“规范性、自主性、开放性、实践性”的德育工作新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分管行政具体负责、各部门联动全体教职工参与的德育工作管理机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德育工作,中层设德育处,德育处干部协助分管副校长和协调年级组、团委会,年级主任负责年级的日常德育工作,建立团委会和学生会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营造优良的校园文化,加强对学生的人生规划的指导,建构“家国情怀+国际视野”的育人格局,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形成师生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意识,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德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高远志向、高尚人格、高雅情趣”。打造“男生儒雅,女生优雅,校园高雅”的“和雅德育”。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第五十条   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的教育作用。丰富青少年的课余生活,使团员在活动中体验、感悟,以达到自主教育的目的。全面发挥团委及学生社团的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创建具有桂山特色的动态课程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与科任教师、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做好后进生的辅导工作。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是学校工作的重要任务。

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对本班学生的思想、学习、身体健康等全面负责。坚持正面教育、说服教育,坚决禁止歧视和体罚学生。

班级工作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贯穿在班级的各项活动中,各科任老师必须协助班主任做好德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特长等设立对应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日常事务有学校团委负责管理,德育处、教务处对学生社团有指导职责。学校为学生社团的发展提供场地、活动时间等保障,鼓励学生社团特色发展,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配合学校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继续开展德育主题教育活动,创设新型的课外活动项目,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德育的途径是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德育网络,加强养成教育和预防教育,通过班主任工作,政治课,各科教学渗透,团委学生会工作,各种科技、文体、班级活动,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校园文化熏陶,家庭教育,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各种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功能。

第五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班级管理和学生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先进学生给予表彰奖励。每学年评“十佳”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委会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等。对极个别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劝退和饬令退学等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举办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建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建立家访、电访和信访制度,家校密切配合,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为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环境。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学校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等;同时加强与检察部门共建,推进学校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谋划全局,提高师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能力,共建“平安校园”,聘请专业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主任主要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年级教师和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理想前途教育等。

学科教研组组长负责统筹整个学科的教学活动,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组织学科教师的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年级备课组老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注重效能,自主发展,全面育人”的教学理念,以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培养学生能力为突破口,深入进行课堂教学方法、手段、考核和评价方法等一系列整体改革。

第六十条  开展自主性学习的课堂教学改革,教学过程要体现“三为主”和“三注重”原则: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培养能力为主线;注重教学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注重知识的核心和结构,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自学能力、探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教师布置课后作业要内容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学校的传统与优势,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丰富多彩的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必修课程全部开足开齐,选修课程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开设指导意见开出相应的模块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建立、健全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测评、分析与改进机制。学校设立学期中段考试、学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并通过评教学、学生座谈会、随堂听课、作业检查等多种形式,建立教学全面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一是依据各学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二是依据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对教师备、改、辅等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三是依据学生学习成绩的发展指数,对教师的教学绩效进行评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将活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举办读书节、体育节、科技节和艺术节等系列活动,活跃学生课余生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体育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及其他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

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六十七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心理教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施科研强校战略。设立教科室和专任干部,加强学校科研的领导。建立教师科研档案,设立科研成果奖,活跃教研氛围,培养“专家型”、“学者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九条  科研工作遵循“以改革为中心,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以课题研究为载体”的指导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为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六章  校园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财政保障为主,以多方筹措为辅。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舍、校园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加强对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宿舍、实验室、机房、电房等专业场地(馆)设施的管理,加强师生安全教育,保障师生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不得使用危房;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建设规划,完善校园文化建设,打造特色校园,建设最美校园。

学校按国家示范性高中学校的标准,积极配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等,并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实行信息化,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保存、调出、使用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否则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学校按照市财政局做好一年一度的经费预算,报上级批准后实施,并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同时学校成立“财经委员会”,同级接受学校纪委、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在校长室的统一管理下积极推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学校健全受赠财务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务的管理并接受社会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大宗物品的购置、基建工程实行“学校申请、市局采购招标”的工作流程;学校人事、财务、招生、采购、基建等重大事务实行校务公开,纪检、工会介入,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学籍管理、教职工工作档案、校园资产档案的统计、汇编、保存工作。依据《档案法》,按照省一级档案管理标准,建立档案室,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安全与卫生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德育处、总务处等各部门具体分工、协调落实。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大力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大力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杜绝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